立法院日前審查行政院版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》(醫爭法),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今(21)日批評《醫爭法》草案「倒退嚕」。
醫療糾紛相關法令經過五年的修訂後,醫改會董事長劉淑瓊指出,此次修訂草案本該去蕪存菁,有望完成醫糾非訟化處理機制,但檢視政院版《醫爭法》後發現,草案居然比上屆立委初審通過的條文、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》、《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》等相關規定還要落後。醫改會提出了三大倒退,分別是「醫病保障」、「中央補助」、「醫院責任」。
1.舊法⟪生產救濟條例⟫規定二日內,醫院必須即時關懷病家;但新法⟪醫徵法⟫卻未訂定期限,容易延誤調解,而使病家告上法庭。2.當醫糾發生時,新法⟪醫徵法⟫只搜集病例為證據,難以搜查真相。3.舊法⟪生產救濟條例⟫規定醫院必須成立專業評析團體,能有效率的調查真相,減短調處過程。但新法⟪醫徵法⟫未強制規定,若醫院為了解省開銷,而不設置專業評析團體,也不會受罰;且小組內僅限醫療人士加入,易使民眾有「醫醫相互」的想法。4.調解是解決醫糾非常重要的一環,舊法隊人員組織、期限、評析都有相當明確的規範。但⟪醫徵法⟫卻未規定。5.新法⟪醫徵法⟫未規定實施日期,讓民眾無所適從。6、7.過去⟪生產救濟條例⟫中規定,鑑定費由中央補助。而新法⟪醫徵法⟫卻要求地方買單,但縣市財政情況不均,甚至有的縣市財政狀況困難,如此解決醫糾是在複製城鄉差距、同國不同命。8.過去⟪生產救濟條例⟫中規定,每家醫院都要設置院內關懷小組,以作調解;且組成成員跨及社工、心理師、律師,能幫助並加尋求法律資源,也能撫慰病家心靈。但新法⟪醫徵法⟫只要求100床以上醫院需設置,然而在台灣符合100床規定的醫院,僅38%,普及性非常差。9.RCA為根本原因報告,醫院用來調查犯錯、糾紛事件,而後根本解決事件發生原因,且不在懲罰犯錯者,如此才能使醫護人員勇於說真話。但新法⟪醫徵法⟫為保障此權益,容易造成三緘其口,難調查真相。
過去醫療糾紛調解第一關—院內關懷,若調解有成則能免於訴訟之苦。然而醫改會今天公布醫療糾紛病家最新調查,醫療糾紛病家有接受到院內關懷比率只有18%,對院內關懷的不滿意度62%;其次,一半以上的病家(55%)在發生死傷醫糾後,並未選擇找衛生局調處;找衛生局調處者,有57%對衛生局的調處品質不滿意。
劉淑瓊表示,其中最大問題在沒有鑑定作依據,衛生局的調處經常淪為沒有真相、搓圓仔湯的調解,加上醫院代表通常沒有被授權做決定,更難讓民眾信任利用。
(相關影片連結: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hcx7jcDeRnE&feature=youtu.b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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